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除了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外,还可能因涉嫌拒执罪,面临刑事处罚。
2013年至2014年期间,余某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水泥经销商黄某采购大量水泥并支付部分款项,尚欠70余万元的水泥款未支付。黄某多次催要,余某均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不支付。无奈之下,黄某诉至尤溪县法院,并在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余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主动申报。余某多次表示能够履行,每次传唤,却以“能拖就拖,能躲就躲”的态度应对,既不出面也不履行。根据黄某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找到了余某,并促成两人达成和解,但到了约定的首期付款日,余某又玩起了“躲猫猫”,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一日,申请执行人黄某向执行法官提供余某私自变卖了未向法院申报的财产,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法律义务,而是挪作他用的线索,有转移财产嫌疑,认为余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官立即收集固定证据,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余某被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直到开庭前2小时,余某带黄某主动找到法官,希望再组织一次调解。由于余某多次言而无信,黄某不愿和解。后经法官努力,最终在余某家人的积极筹款和担保下,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某当场履行了首期款项,黄某亦出具了刑事谅解书。鉴于余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判决前主动履行并取得黄某谅解,尤溪县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三明日报(詹大欢 陈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