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8月3日,马某经中介人廖某介绍与周某签订《果品订购合同》,约定马某向周某采购纽荷尔橙子30万公斤左右,定金为25万元,果品价格为每公斤4.6元,采购规格为60#至110#,烂果、粗皮大果、溃疡果等一律不收,采果时间为2023年8月3日至农历大雪前。马某预付周某定金10万元,剩余定金15万元约定在最后一车付清。双方还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卖方违反合同应按定金的300%赔偿买方,买方违反合同,由卖方没收定金。2023年12月1日,周某通过微信告知马某采果截止时间还剩7天,马某答复:7号之前会过来。2023年12月8日,马某来到周某的橙园后,发现部分橙子为粗皮大果,水分严重不足。马某认为,周某交付的橙子与签订合同时的样品相差甚大,无法正常销售,达不到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意购买。2024年2月2日,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果品订购合同》,周某立即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周某认为,马某所言不属实,大量橙子是合格的,马某可以进行选果,但由于当时橙子的市场行情急转直下,价格持续下跌,马某担心亏损扩大,放弃选果,并拒绝购买。周某迫不得已于2023年12月10日以每公斤2.3元的价格出售该批橙子共计17万余公斤,造成财产损失39万余元。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定金、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周某主张扣除已预付的定金10万元后,财产损失按15万元计算。故周某在应诉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马某赔偿财产损失15万元。
审理:本案经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本案中,马某放弃选果,拒不履行购买橙子的合同义务,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还应赔偿损失。考虑到当时市场行情变化的因素,周某同意放弃要求马某赔偿损失的请求。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果品订购合同》;马某放弃要求周某返还定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周某放弃要求马某赔偿财产损失15万元的反诉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评析: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本案水果采购合同中,双方对于水果的质量要求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明确马某有权利选果,但马某因为市场行情持续下行,迟迟不采摘、选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仍然拒绝接受履行,最终果农不得不降价另行出售。马某作为违约方,自然要接受定金罚则,承担定金被没收的违约责任。在此提醒广大果农和果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市场价格变化是各自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若确实出现了难以承受的重大变化,也应当友好协商,共同应对,而不是根本性违约,扩大双方的损失。
来源:三明日报(王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