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12月5日,刘某在广西柳州市与一名雇主(身份不明)联系,双方商定以每公里5元的价格雇佣刘某运货。12月7日19时许,刘某驾驶江铃福特全顺牌汽车,按照雇主要求到达广西南宁市宾阳县装货。刘某明知雇主让其运输的货物是假烟,仍驾驶该辆装载假烟的车出发(目的地不明)。在此期间,刘某通过微信与微信昵称为“王牌飞行员”保持联系,并按其要求的线路驾驶车辆。12月8日13时50分许,“王牌飞行员”告知刘某有执法人员在前方检查,要求刘某从泰宁县收费站驶下高速藏匿。16时30分许,刘某在泰宁县朱口镇音山村杨边桥头前100米路段附近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从刘某驾驶的车辆中查获中华、芙蓉王等卷烟61箱3050条,价值人民币124.3万元。经鉴别检验,查获的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审理: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仍帮助运输,金额达人民币124.3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刘某在运输途中被查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接受他人雇请而运输伪劣产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决定对刘某适用减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评析: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即使是运输烟草专卖品也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莫贪图小利,从而身陷囹圄。明知是假烟仍提供运输帮助的行为,即使没有参与制造、销售,仍构成共犯。司机在运输货物前应当确保所运货物来源清楚,依法依规作业。
来源:三明日报(廖长春 李小芳)